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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业经 2007 年 12 月 20 日市人民政府第 14 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
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
和建设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
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第五条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
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
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
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 30 米内,未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
结构边线两侧各 50 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 30 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 10 米范围内。
  第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
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