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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经 2001 年 3 月 23 日市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

建设项目开工前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管辖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
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
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市级重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审计,并可根

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审计。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
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需
要,也可以将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机关认可的有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查
证。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审计时,对国家建设项目

涉及到的建设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供货、供电、供热、供水、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国家建设
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可延伸审计,对违法违纪问题,按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