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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3 年 2 月 25 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 年 2 月 26 日徐州市人
民政府令第 85 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
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
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装饰装修处理
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内部以及对原有建筑物、构筑
物装饰装修及其相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
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建筑装饰装
修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的指导。
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公安消防、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建筑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
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者企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国家和省、
市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七条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招标投标。
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到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办理项目
报建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手续。
第八条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和居住小区无物业管理企业
的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到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办理开工登记。
第九条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发包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
包人。
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业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领取资质证书,应当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上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或者资格证书。
无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请
领取《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