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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

 

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方旋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维

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

 

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上所进行的所有商品住宅

 

(含商住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各专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对商品住宅完成的建设指标

 

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综

合验收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规划、
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建筑工程质量、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
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做好单项验收工作,积极配合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

收专家库。验收时从专家库随机抽样确定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竣工

 

综合验收。

    

   

 

第六条 商品住宅竣工后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将综合验收合格作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在商品房屋销
(预)售合同中予以注明,并在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出示《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

 

合格证》。

  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 珠海市消费者委

 

员会忠告购房者:新建商品住宅必须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字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由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按

所申请预售面积的15%扣减准售面积,并在预售许可证上予以注明。预售扣减面积必须

 

在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