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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转发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
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
程。建设工程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保管、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
和城建档案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
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
作。各地城建档案馆是当地城建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的专业部门,业务上受当地档案行政
主管部门和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七条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
(四)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开展编研工作;
(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电厂(站)、各类仓库、住宅、办公、科研、旅游、外事、文
化、教育、宣传、出版、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以及加油站等工程
方面的档案材料;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排水、污水处理、路灯、涵洞、河道、水库、堤坝、
驳岸、泵站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