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
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
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
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
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
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