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110 号
《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6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
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银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
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
、规章;
(二)对建筑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设工程的交易场所。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