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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3]综 05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简化规划、用地及设计审批、工程管理、环保管理等方面办事手续,缩短办
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以加快外资工程建设进度,促进外引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二条 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的外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超过 3 千万美元的由市外

资委审批,县、区负责发放 一书两证 ,报市规划局备案。投资额在 3 千万美元以下的项

目,由县、区政府审批,发放 一书两证 ,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条 岛内各区的外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超过 3 千万美元的由市外资委审批,在
建设单位资料报齐后市规划局 7

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或发放 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设计

图纸(含市政工程)经审查,7

天内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投资额在 3 千万美元以下

的项目,由区审批,市规划局在资料齐全后 7

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或发放 用地规划许可

证 ;建筑设计图纸(含市政工程)经审查,7

天内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条 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按个案优先办理,如资料不全,可先发证号 (一书两证)
再补办手续。

  

  第五条 已经审批确定的项目可直接办理 两证 手续(“

” “

选址意见书 与 用地规划许可

证 合并办理)。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六条 岛外县、区所批项目,其用地超过法定审批权限的,委托县、区土地管理局代
市政府拟办批文,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期限不超过七天)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区投资项目用地,需上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市土地局审核后由市政府转
报,转报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报送文件齐全后,七天内画出用地蓝线图;在完成
征地拆迁摸底及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后,十五天内拟办批文,办好用地红线图报市政府
审批。

 

第四章 设计审批

  

  第九条 由县、区引进审批的外资生产性项目下放县、区组织审批设计。

  

  第十条 由建委审批的外资生产性项目可直接报送初步设计。一般目 6 天内办给批文,
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在 3 天内提出审查意见,修改后 6 天内办给批文。

  

  第十一条 外资工程可委托境外设计单位与境内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也可请境外设计,
聘境内设计单位作顾问。

  

  第十二条 市确定的重大外资工程,有特殊情况,可随报随办。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中涉及消防、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局、总工会、防疫站)、民防办的
审批工作,由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简化审批手续的措施,原则上接文后 7 天内应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