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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

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铁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各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委托相关
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运作。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将应招标的工程指
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不具

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代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