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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 1 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

 

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二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

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

 

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技成果推广

 

和安全生产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得违

 

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