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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有效保护
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市 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

号)、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1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 号)精神及国家、省其它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及与此相关的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粉煤灰掺量 30%以
上并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的粉煤灰烧结多孔砖(包括空心砖,下同),视同新型墙体材
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依照国家、省和本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
材料、设备和其它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减少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
活动。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推广工作的领导,把发
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总
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
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并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
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由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墙体材料
改革办公室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墙改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部
门)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墙改部门指导。各县
(市)、区墙改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2006 年底前,各
地要将墙改部门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节能推广应用中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墙改
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经贸、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物价、工商、税务、城管、水利、质监、环保、科技
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工作。
第六条各级墙改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建筑
节能推广的规划,明确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