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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

  《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 2006 年 5 月 26 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 25 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
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当地由国家出资融资、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执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投诉。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发展改革
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