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004〕19 号
印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
整体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齐备,保障房地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
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共用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所作的认
定。
第三条 潮州市建设局为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
市规划、国土、公用事业、房管、环保、园林、人防、地震、公安消防、气象等单位应积极参
加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凡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按批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设计审核的要求全面建成;
(二)单项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取得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
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用的临时工棚及临时电、水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施工机具等全部清
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
(五)建设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已按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
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综合验收申请;
(二)工程立项审批材料;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报告表等环境保护审批材料;
(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料;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按规定须实行招投标的)、施工及监理等合同材料;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工程单项验收及备案资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