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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惠府[2001]30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

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

法规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

同级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交易中心的运作服务进行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察,
依法查处工程交易活动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设立,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为招标人(投资业主)和投标人提供信息、场所和
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进驻交易中心办公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工程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
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设立应当遵循同一市、县(市、区)城市建立一个交易中心的原则,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的市、县(市、区)交易中心以外,其他部
门和单位不再设立相关的交易中心。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

设监理和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或直接承发包等交易活动,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进入交
易中心场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土建、水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消防、防雷
等工程;
  (二)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邮政、通信网络、仓储等专业工程;
  (三)环保、市政、园林、仿古建筑、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工程;
  (四)大型土石方开挖填运、户外广告标牌施工安装等工程。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场外交易。

    

 

第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其中招标发包分为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