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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令第 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
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 10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
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
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
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
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
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1 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 1 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5 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
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3000 至 5000 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
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 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 1 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
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1000 至 3000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
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3 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 1 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