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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
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

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 300 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 50%以上或使用外国
贷款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
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

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
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
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
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
交相关单位。

    

   

第四条 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

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
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
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
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
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负责建设项
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以
满足管理及监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