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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原材料检验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专为水利水电混凝土工程的原材料质量检验而制定。细则制定的依据为:
   (1)建设方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的技术性条款。
   (2)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
   (3)《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4)《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5)《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6)《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
   (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91)。
   (8)《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27—86)。
    本细则与上述规定有矛盾之处,以上述依据为准。
    二、承建单位检测实验室的设置与检测试验
   (1)监理单位应检查承建单位检测实验室是否具备与所承建的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
件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它可以是承建单位自身的试验室,也可以是
承建单位委托并报监理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承建单位要配备有
较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业检测工程师。
   (2)所有检测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同时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3)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建单位在接到承建合同项目开工通知后 42 天内,将其检测实验室建
立与设置规划一式四份报送审批,其内容应包括: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资质文件、检测试验
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各类试验表格、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承建单位主要检测任务包括:进场原材料的检验、施工准备阶段的试验、施工过程中的
检测试验、检测资料记录和整理,以及配合和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对照检测、试验和抽检工作,
并尽可能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测工作提供方便。
    三、水泥检验
   (1)用于本工程的水泥,其品种、标号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不同品种、编号水泥进场后,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承建单位应在有监理人员在场
的情况下进行抽检。
   (3)承建单位须将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以及有关试验资料报送监理部,经审查合格后方
可进行施工。
   (4)水泥常规试验项目包括安定性、强度、凝结时间,当工程对水泥有特殊要求时,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5)技术要求。
    1)安定性(按 GB1346—89 进行)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2)强度:(按 GB177—85 进行)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附表中数值。
    3)凝结时间:(按 GB1346—89 进行)普通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得早于 45min,终凝时间
不得迟于 10h。
   (6)检验规则。
    1)取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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