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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
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
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
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
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
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
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
构屋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