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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诸多 亮点 值得关注: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 投诉无

门 ;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托不决;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减轻劳动者经济

……

负担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 1993 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和 199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

概括为 一调一裁两审 。将于今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度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 一调一裁两审 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了

手术 。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一些新的变化应当引起劳动者的高度关注。

    

变化一: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 投诉无门 的问题

    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权益无法

实现。鉴于此,该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
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与《条例》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 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 发生的争议,因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这些都是当前引发
劳动争议的主要情形,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使劳动者申

诉有据。如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对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

劳动关系等都可能纳入其中。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这一规定解决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面临劳动争议申诉无门的问题。

    

变化二:规定举证倒置情形,帮助劳动者迈过举证 门槛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
关系的存在。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等,劳

动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许多劳动者倒在了第一道 门槛 下。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该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这将帮助劳动者迈过第一道 门槛 。该法第六条规定: 发
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

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
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