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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11 年 10 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
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
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
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
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
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
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
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保险)
  本市鼓励监理单位投保监理责任保险。第二章监理委托
  第七条(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
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八条(外省市监理单位备案)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监理人员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其他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相关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