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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缘何告监理
    日前,一起罕见的由材料供应商直接起诉监理公司的民事诉讼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尘埃落
定。安徽某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预应力公司)因诉海南海通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下称海通监理)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海通监理
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业主授予的权力行使职权,没有虚构事实,也未使用侮辱、诽谤

性的言词,其行为并未超出 建筑法 及监理职责规定范围,不构成对预应力公司的侵权。结果
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04 年 9 月,作为深圳南坪快速路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海通监理发现预应力公司
提供的猫具产品,对钢绞线有刮伤情况。为慎重起见,海通监理于 9 月 7 日、14 日和 10 月 9 日,

分别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猫具张拉对比试验,认定预应力公司的产品 适用性差,与钢绞线配套

使用性能差,且夹片有明显的损伤 ,并于 9 月 13 日和 10 月初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出暂停使用
预应力公司猫具产品的通知。
        2004 年 10 月 27

日预应力公司以 海南海通监理公司无视合同生效履行事实,滥用监理

职权,指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其产品,侵害其合法权益,使其与施工单位的生效合同不能履

行,造成其经营信誉严重受损 为由,向深圳宝安区法院提起对海通监理的侵权诉讼,要求法

院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 68

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一审判决,海通监理的行为 是其在履行法律及合同赋予的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表

现,合法、正当,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预应力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于是,就出现了本文
开头所述的预应力公司上诉于深圳中院的情节。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孙飞认为,该诉讼是一新鲜事件,因为以往供应商告
监理是极少有的。有的论者认为,监理工程师只与建筑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之
间存在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与设备、材料供货商并无直接关系,监理工程师依照《公路法》和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

阶段,对工程质量、安全、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完全是合法正当的,预应力
公司状告海通监理是找错了对象,反映了其对监理工作的无知。还有的论者认为,这一民事诉
讼案件告诉我们,监理工作人员需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在日常执行监理职权过程中,
每一个职务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做到程序合法化、操作规范化,步步为营,滴水
不漏,不授人以柄,这既是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的要求,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提高自我

 

保护能力的迫切需要。
(李格林)
 相关链接:
   不该发生的诉讼
                 ——从海通监理公司被诉侵权一案所想到的
                                                                                          
    看了某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南海通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侵权一案的诉讼情况介
绍,深有感触。笔者认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不管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也不管是监理工程
师还是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分包商,甚至包括中间的承包单位,都可以从这个案子中汲取教
训、受到启迪。
 
   不该发生的诉讼
        有合同管理知识的人都知道,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范围内,只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
在承建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被施工
合同赋予了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所选择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则不
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直接的关联,更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和利害关系。在交通部《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