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监理责任界定不清
监理企业受到不当处罚的现象日趋增多

  1997 年颁布的《建筑法》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对于监理单
位的安全责任则没有明确要求。为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态势, 2003 年,国务院颁
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提出了监理安
全生产工作内容。此后,以此为依据制定的配套的规章相继出台,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相
关的政策措施,旨在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但是,由于法规规章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清晰,伸缩性较大,使得监理在安
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权利与责任始终不够明确,社会上的理解和认识也不一致,以致监
理安全生产工作内容不断增加,责任被无限扩大,加之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沿用
的法律依据不同、尺度不一,对监理处罚不当和处罚过重的现象日趋增多。特别是,近年
来一些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例中,如南京 1025 电视台演播中心模板坍塌事故、北京西
单西西工程 4 号地模板坍塌事故、广州海珠城广场基坑坍塌事故、上海莲花河畔景苑 7 号
楼整体倾覆事故等,相关监理企业受到重罚,部分监理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在监
理行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和恐慌。
  让大家感到迷惑的是,有的案例,监理人员虽已履行了规定的职责,但施工企业不
执行监理指令导致惨剧发生,而监理人员仍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有的案例,基坑工程业
主未委托监理,且违规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结果出了坍塌事故,该项目主体工程
的监理单位却受到了重罚,实属冤枉。
  时下,更令大家担忧的一种不良倾向是,不管是由实体质量造成的还是由生产行为
造成的安全事故,也不管监理企业是否履行了职责,只要出了安全事故,监理都有责任 ,
都要受到处罚,这未免有失公平、公正。众所周知,引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复杂,
可能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但一些重大事故的调查往往不是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牵头,有时甚至没有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因此事故原因的分析与鉴
定可能会出现偏差,这难免也会对司法机构的公正判罚造成干扰。

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位置日渐弱化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监理的定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
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但现状却是,监理的工作已远远偏
离了当初的定位。有监理人员反映,有的地方规定将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列为施工
企业安全保证体系人员,要求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培训和持安全监理证上岗,并按专
业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有的地方甚至把施工单位租赁机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无
拖欠农民工工资、工地饮食卫生是否合格等内容都纳入了监理的工作范围。一位监理人员

无奈地自嘲: 现在的监理,简直就像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
这些措施把原本应由施工企业承担的责任推给了监理,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安全保证体
系加强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一方面,监理人员不得不将大部分精力
放在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上,反而在不同程度上放松了监理的本职工作,减少了施工质
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的控制,这无疑是给建设工程埋下了更大的安全隐患;另一

方面,由于监理人员充当了 安全员 的角色,使得施工企业过分依赖监理,忽视了自身
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位置和责任。更加不可思议的是,有的地方出了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