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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思考
一、安全责任不容回避 2000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10 时许,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在演播厅舞
台屋盖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
体坍塌,造成 6 人死亡,1 人重伤,33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70 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
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该市白下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责任人成
XX(任项目部副经理),丁 XX(任架子工施工员)有期徒刑 6 年,韩 XX(任项目部代
理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 5 年。项目监理工程师因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被判刑,在工程监
理行业引起波澜,业内人士就施工安全事故监理该不该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展开讨论。事
实上,安全事故责任不容回避,必须正视和面对。
    二、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据不足。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
条款非常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这符
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
    2、技术法规。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

范》等。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
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
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 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
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
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权的专门机构。
    3、监理性质与特点。
    从概念上讲,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
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
一样的。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
全责任的权力不足;从性质上讲,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
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
动,它不向业主承包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因此,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
全责任的理由不足;从目的讲,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
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监理工程师不是运动员,他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监理单
位不是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或保证人,监理工程师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不
能保证。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因此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
的能力不足。
    4、行政责任追究。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 OO 一年四月国
务院第 302 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
部门不是生产组织者,仍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并认为工程监理单位,理应承担
施工安全责任。这种观点理由欠充分:首先,监理单位是独立法人的企业实体,而不是政
府的职能部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不是监理公司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