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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有何关系?
  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的补充和
修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
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
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
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
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
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1)补充。在标准条件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
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2)修改。对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
改。
  2.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哪些权利?
  答:(1)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
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
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
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
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
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
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a.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
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
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的任何分包合同。
  b.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
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
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
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c.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
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2)监理人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
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
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