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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有哪些特点?
  答: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采购人取得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3)物资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
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2.材料采购合同如何进行交货的检验?
  答: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时,主要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验。
  (1)验收依据。按照供应物资的性质、产品特点和合同约定,通常可能包括:双方签订
的采购合同;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合同内约定的质量
标准;产品合格证、检验单;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
品等。
  (2)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
输部门共同验货。属于交运前出现的数量短少,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由运输部门负责。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a.数量验收的方法。依据采购材料的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数量计量方法,包括以重
量、长度、面积、体积计算的衡量法;定型管材或其他型材的理论换算法;标准包装的数量
查点法。
  b.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
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超过界限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
量。
  c.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
分的货款;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但在计算多
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3)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的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
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
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
备,均由供货方负责。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
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不再负责。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依据合同内约定的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标准可能来源于
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
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根据合同内具体写明的检验内容和手段进行质量检验或试验,以约定的
标准判定交付的货物是否合格。质量验收的方法通常包括:经验鉴别法进行外观检验;物
理试验判定产品的物理特性指标;化学分析检查判定产品原材料的成分指标。
  (4)对产品提出异议。采购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供货方提出数量或质量异议,
并可对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拒付货款。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
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