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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车

  1.试车的组织

  (1)单机无负荷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2)联动无负荷试车。进行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2.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

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①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

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②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

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

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

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

  (一)竣工验收需满足的条件【与质量管理中有差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

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

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

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发包人组织验收组。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

  4.验收后的管理

  (1)发包人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

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

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三)质量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