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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指不
能履行和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不履行以外的违约情况。
  对于违约产生的后果,并非一定要等到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后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的,当事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重
要体现。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1、加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心。2、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和减少违反合同现象的发生。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
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还包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再按照法律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
解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补偿
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

的利益。但是,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行为
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约定了定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
失小于约定的定金等。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违约责
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特别是金钱债务,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因为金钱是一般等价物,没有别的方式可以替

 

代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

 

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

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二)

 

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是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

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采取
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挽回损失的责
任形式。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
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三)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
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
成的损失。这种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
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
事人因防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