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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3 年修正)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2003.10.08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4 年 7 月 26 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8 月
15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 1997 年 5 月 30 日南昌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6 月 2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修正案修正 2003 年 8 月 29 日南昌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9 月 26 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功
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道路用地以及路名
牌等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涝)泵站、污水处理工程等及其附属设
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
施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政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的具
体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
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
制止、举报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2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经市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
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
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