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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231 号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3 月 17 日市人民政府
第 7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
十九日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
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以及
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
梁、隧道、供水及供水净化、排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市公
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
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
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从事执业活动,
并依法对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