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发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建法发[2011]8 号
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10〕274 号)文件精神,结
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
限。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指对行政职权权限范围内行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进行细化、量化后的处罚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由一般规则和列表规则组成。
第五条 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情节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违法当事人违法情
节较轻的,从轻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
的,以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1、初次违法,并尚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落实相关补救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