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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8〕8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
(四)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
机构;
(六)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行为的发
生。
第二章经营行为管理
第五条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
(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六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
(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
(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
(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
程成果文件;
(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未作明确规定的,
由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与其所承接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分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