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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公路字[1985]1459 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
理局,西安、重庆、大连、沈阳、哈尔滨、武汉市交通局,广州市公路局,第一、二公路工程
局: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总结各地实行质量监理的基础上 ,
制订了《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

》。经过审议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希在执行中认真总

 

结,有何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逐步完善。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搞好公路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在公路工程建设中
应全面执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

 

工程。养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一、总 则

    

   

第一条 工程质量监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人员应对建

 

设单位负责,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条 监理的依据是上级颁布的有关法令、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等。

    

   

第三条 监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监理人员,应挑选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

事认真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监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

 

管理费。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技术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二、组织与权限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公路管理局以及部属工程局应设置专职

工程质量监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监理人员负责管理质量监理工作、审批工程项目质量监

 

理人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所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派出驻工地的工程质量监理人员(也可

 

委托或聘请),上述监理人员应经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批准并抄送建设银行。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有权参与所监理工程的技术讨论会和事故处理,掌握本项

 

工程质量情况,分析质量动态,并定期向上级监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