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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9〕8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
九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
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
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
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
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
移交工作。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的除外)。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
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
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