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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3〕8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一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筑工程质
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南
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江宁、栖霞、雨花台、
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建筑工
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环境保护、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五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
监督检查;
(五)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
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
题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
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