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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 2004-08-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4]1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

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

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政设施
  1、城市道路;
  2、城市桥涵(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及地道);
  3、城市隧道;
  4、城市地下管廊;
  5、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
  6、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设施;
  7、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
  二、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
  1、绿化(行道树、绿化带、取水栓);
  2、路灯;
  3、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信号灯系统、标线、交通隔离护栏、监控设施);
  4、市容环卫设施(果壳箱、取水栓等);
  5、消防栓;
  6、地下配套管线(电力和弱电线缆沟、给水管道、燃气、热力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