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
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
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负责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杭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
(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