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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

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

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负责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杭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
  (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