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5)9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与工程配
套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
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健全质量保证体
系,建造优质工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
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
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接受市、县区质量监督站(以下简
称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中,涉及市政工程的,应接受昆明市工程质
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安工作量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办
理报建手续时,必须向市质量监督机构或县区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施
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费率如下:
1、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监理项目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收取;
3、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上述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产品成本。
第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
以及工程所用的建材、构配件、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
等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