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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2001]1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

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国务院七部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市的招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
  评标细则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其他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 号文件规
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 招投标管理机构 的职责分工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行

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经贸、财政、国土、交通、水利、
电力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