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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 42 号

  (《萍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12 月 5 日市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 OO 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萍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
建筑管理条例》等有

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筑工程

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 、

管道(不含压力管道)、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

位等为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筑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
接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原则上不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专业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应

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提倡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建造

优质工程。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对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