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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颁发单位

 

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管理局、 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

颁发时间

1998-03-20

实施时间

1998-03-20

 

终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
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
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备监理 (以下简称设备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投资
和建设各阶段,对建设工程设备成套组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设备监理是以提供信息、 技术为特征的中介性服务活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政策、 法规、法规规定。当事人合法鉴定的设备
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执行本规定的技术依据。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设备监理管理体制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社会监理制度。

 

第七条 设备监理工作由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管理局和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共
同组建设备监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设备监理法规,规范行为准则;
(二)制定监理机构的资质标准,认定甲、乙级资质监理单位;
(三)检查督促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设备重大事故的处理;
(四)管理和指导全国设备监理工作;
(五)组织设备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资格考核;
(六)接受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各方的申诉,对提出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违
反本规定的进行裁决,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监理当事人及关系

 

第九条 设备监理当事人
(一)监理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成套设备组织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控制的法人。
(二)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归还债务以及资产的保
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法人。
(三)承包法人:按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或提供成套设备及相应设备成套服务
的法人。

 

第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监理法人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双方通过监理合
同确定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二)监理法人与承包法人在行政、财务、经济关系上
相互独立,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三)承包法人是项目法人的成套设备供应方和设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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