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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
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
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不得
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迫
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
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
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与监理
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
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
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
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
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
得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
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
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
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
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
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与工
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得承揽超越
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
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实行总承包
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
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