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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与控制》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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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保修
(一)建设项目保修及其意义

1.保修的含义

项目保修是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由施工单位到建设

单位或用户进行回访,对于工程发生的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
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直到达到正
常使用的标准。

2.保修的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修制

度对于完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地作用。
(二)保修的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保修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
程等项目。

2.保修的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

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二、保修费用及其处理
(一)保修费用的含义

保修费用是指对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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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修费用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在保修费用的处理问题上,必须

根据修理项目的性质、内容以及检查修理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区别保修责
任的承担问题,对于保修的经济责任的确定,应当由有关责任方承担。由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经济处理办法。

(1)承包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

陷,由承包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同有关方解决。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