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水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水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修订启示
赵 晨*
铁 燕**
摘要:水环境标准是水污染控制法律的核心。它是一种技术强制性规范,是水污染控制的
基本管理措施之一,没有标准就无法衡量和控制水污染。因此对于中美两国水污染控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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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美国的 出水限制 和 出水标准 )从目
标原则、制度架构、可操作性等作一比较,得到一些修订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启示。
关键词:水环境标准法律制度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
一、中美水环境标准比较之现实性
水环境标准是国家水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和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环境管
理水平、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健康水准。它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
以及基础和方法标准。由于 基础和方法标准是对标准的原则、指南和导则、计算公式、名词、
”
术语、符号等所做出的规定 ,是纯科学技术性基准,因此在水环境标准从定量转入定性
的法律思考中,本文仅以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考察对象。
参照环境质量标准的定义可知,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水环
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另外,《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
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在美国有关标准的法律法规中同样有类似于上述标准的水质标准以及出水限度 之
规定,且其水污染控制法律的内在严密逻辑、具体管理制度的可操作强,因此在完善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