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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工程造价论文合集 5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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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程造价之我见

 

作者:陈勇 江荣义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8/16 

尽管国家政府相关部门一再重申承接工程项目不准带资垫资,许多权威人士也一再要求合理底价中标,但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报价竞

争方式却似乎愈演愈烈,最低价中标成了发包商的首选。随之,要求补价、变更、停工抗议、偷工减料、行贿受贿,经济纠纷等一系列问

题由此产生。可见,不规范的承包方式、竞价方式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多大危害!规范工程造价已刻不容缓!

  一、建筑市场实际报价状况分析

  由于建筑市场还不很规范,承发包双方基于自身利益,低价中标方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很多发包方和承包商背离了产品的价

值规律,认为一个项目的造价越低越好;也有很多承包商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将工程造价一压再压,盲目压价的后果最终导致工程

质量低劣,发包方和承包商到时只有自食其果。

  二、必须严肃执行《建筑法》及地方相关法规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发包方和承包商违

反《建筑法》招投标被惩处的甚少。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是:业主对工程造价具有绝对主动权,工程造价随业主意志而定,在压缩造价

和节约开支等利益的驱动下,发包方希望工程造价越低越好,同时也掌握了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任务的心态,承发包合同中

不平等条约 由此产生。实际上,业主和承包商都有意无意地规避规定。片面强调工程造价由发包方和承包商双方约定,承包商始终

处于下风,不太可能要求发包方按合法、合理和正常的市场规律进行发包。这是对工程造价的一种误解,工程造价必须有法可依,应

当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规律由发包方和承包商在合同中确定下来。

  三、完善造价计取方式

  1.各级政府关于工程造价计取方面的规定已比较齐全,各类定额相继实施,这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定额确定了一定计量单位

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材料,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以及它们的价格。国家及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文件也是一种规

定。定额量的调整、机械费的补差、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台班的调整等都比较科学适时地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要素进行了

规范。此外还有国家和有关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的一系列规定,如工程款支付,市场信息价格调整,工期延误的造价变化

等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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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按定额计算工程量的争议不大,主要是对材料 市场信息价 和 市场实际采购价 问题的争议。因市场

不稳定因素造成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政府信息价发布时间滞后(一般差一个月左右),这使承包方在报价时按信息价报价显得吃亏。因此,

按实际采购价报价是合情合理的,同样也是合法的,这些主要关乎承包利益的内容,承发包双方均须在合同内进行特别约定。

  目前,我们一直沿用的方式是定额计价方式,但定额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某项工程造价的永久不变的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虽然

适时发布对各种定额的调整,各种价格变化,但市场信息价滞后引起的单位争议还需完善。我们常说 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 ,但

事实上控制量都不一定能控制,至于指导价和竞争费就更为承发包双方所滥用了。量价的分离在实际操作上对量的概念比价的概念要

少得多。一般认为,量是一定的、死的,而价是可变的、活的。这就造成很多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很容易达成工作量的统一而纠缠它们的

价格。事实上,同样的工作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会导致工作量的不一致,在工作量的调控上还是有一定余地的。

  四、政府需进一步督导规范报价

  如何避免目前建筑市场的压价之风,规范建筑工程市场造价?这是一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政府主管部门、造价咨询、发

包方、总承包方、分包方、建材厂商和供应商等许多部门,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方法予以规范。

  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宏观指导,尤其是要加强工程造价(特别是单价计取)工作的指导,使工程造价工作有法可依,市场经济的本质

是一种竞争,而竞争力又往往主要表现在价格上的竞争,工程造价的管理,显然是承包方经济管理的中心节点。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在

建筑工程 造价的形成,造价的落实 这两个课题上进一步完善,要使竞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