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的区别
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建纬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 朱树英
2010-12-23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7 月 9 日下发的法发第 42 号文件《关于当前形势
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 4
“
条 加大对招标投标
”
“
法的贯彻力度 指出: 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
“
”
握 黑白合同 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案件审理中
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
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
”
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最高院这一指导意见对司法实践中贯彻《招标投
“
标法》提出了一个亟待引起重视的法律问题。作者认为:要准确把握 黑白合
”
同 的认定标准,必须准确界定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
合同的区别,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值得引起司法机
关、行政部门和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共同重视。
一、因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按我国立法体系,合同无效由《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建筑
法》的规定,而《招标投标法》主要调整的则是招标投标行为,这三部法律本各
“
”
自独立。司法解释第一部分 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 1
“
”
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
“
”
(三)款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施工合
同无效。这是把上述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融为一体的新规定,也是处理司法实
践中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一个突破性的新规定。
1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情形。
(1
)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准和范围。
开发建设项目一般可以由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但有些
建设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招投标
“
活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由于《招标投标法》的该条规定不能把必须公开招标的具体的范围和标准都
“
一一明确,故法条同时明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
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