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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配电室的设计要求及规范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

求第 6.2.1

 

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

外地坪不宜低于 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

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第 6.2.2

 

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

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第

6.2.3

 

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

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第 6.2.4

 

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

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

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第 6.2.5

 

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

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 6.2.6

 

条 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

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 60m 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

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

道的出口。第 6.2.7

 

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

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

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

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