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配电室的设计要求及规范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
求第 6.2.1
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
外地坪不宜低于 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
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第 6.2.2
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
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第
6.2.3
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
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第 6.2.4
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
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
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第 6.2.5
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
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 6.2.6
条 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
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 60m 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
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
道的出口。第 6.2.7
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
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
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
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