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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效力之达成调解协议但未签收调解书的情形

文档简介:调解书是否生效,直接关系到调解行为的成败。根据法律的规

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签收的行为,
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要件。当事人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视为拒绝,
调解书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案例】:朱名兵在珠江三角洲的一家民营企业打工,与该企业签订了为

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报酬的事情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单位领导觉得
很失面子,于是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朱名兵得到通知后,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在
仲裁庭调解过程中,朱名兵提出,只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己可以同意
与单位协(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
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单位领导对朱名兵的提议表示可以接受,又经过双方进一
步协商后,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各自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可是,在仲裁
庭送达调解书之前,朱名兵与朋友一商量,觉得自己吃亏了,不能同意调解
协议的内容。因此决定反悔,他又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了,遭到单位领导

的拒绝, 既然你都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怎么能由你说反悔就反悔。 但是,
无论单位领导和仲裁员怎么劝,朱名兵就是坚决不领调解书,并拒绝在调解

 

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请问,朱名兵签的调解协议有没有生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第31

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

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但是该条例第28条第1

款又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

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
人领取调解书,并在调解书送达回证的签收栏内签字后,调解书才开始发生
法律效力。本案中朱名兵是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所以这份调解书对他并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调解书上的(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
173265467)内容确实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任何一方现在也无权强迫对方
履行这份调解书。故仲裁庭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第2

款: 调

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的规定,
尽快制作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

解决机制,被普遍应用于仲裁和诉讼等程序中,很好地发挥了定分止争的作
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原则是贯穿于仲裁或诉讼程序始终的一个
原则。调解能够最大化地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因为调解的基础是纠纷双方
的(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自愿,因此,调解也比较利
于纠纷的解决,避免矛盾的激化。

调解书是否生效,直接关系到调解行为的成败。根据法律的规定,调解书

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签收的行为,是调解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要件。当事人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视为拒绝,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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