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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问题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文档简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对应聘者性别歧视,存在任何民族、性

别、年龄歧视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妇
女劳动禁忌范围所规定的工作种类,不得以从事禁忌工作为条件录用女职工。

【案例】:小刘是某名牌大学的毕业生,毕业后参加了某跨国企业的招聘会,

经过层层的面试、笔试、复试,以优异的成绩获得该企业招聘考试的第二名。由
于该企业承诺会按招聘考试的成绩招收8名新(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
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职员,小刘认为自己肯定能被录取。但是
该企业却没有录用她,反而录用了成绩没有小刘优秀的一名男生。小刘找负责
录取工作的该企业的主管理论,该企业主管却说,他们的招聘广告上已经说

得很清楚了, 优先录取男生 。小刘十分气愤,认为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是对公民平

等就业权的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
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录用女劳动者时,除(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
QQ 群:173265467)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
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录用女职工后,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本案中,
该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小刘,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侵犯了小刘的平
等就业权,因此小刘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该企业的不法行为。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对应

聘者性别歧视,存在任何民族、性别、年龄歧(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
贤律师事务所)视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
的妇女劳动禁忌范围所规定的工作种类,不得以从事禁忌工作为条件录用女
职工。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
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 年 9 月 1 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1990年1月18日)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IV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间断
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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