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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处理案件范围

文档简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存在受案范围的问题。受案管辖解决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以及其他纠纷解决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
涉及到国家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只有构成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才会受理,才有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案例】:李某是从重庆来京务工的青年,2006年11月23日,经人介绍,

李某到一建筑工地进行电焊测试,经测试通过,用人单位的一名施工组长当
场就决定录用他,并让他第二天来上班,并同时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天早
上,李某早早地到了工地工作,因对工地不熟悉,结果跌入工地的电梯井,
造成颅骨骨折,治疗费用花了好几万。李某想认定工伤,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
劳动行政(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让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于是,李某家人又找到
了施工单位,要求单位认定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为双
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家人不服,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
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单位说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
会是不会受理的。请问,劳动关系确认属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该用人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
应受理。一切劳动争(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议的前提
就是劳动关系,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根
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一个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
先,争议的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有同时符合
前述两个要件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

同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一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存在受案范围的问题。

受案管辖解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以及其他纠纷解决部门之间的
职权划分问题,涉及到国家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只有构成劳动争议的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才有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51HRlaw 
网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决。具体而言,
劳动争议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现在一些行业,人员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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