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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上

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用人
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

【案例】河南的芳芳是某厂的电焊工,与丈夫结婚三载,最近怀有身孕。芳

芳从事的电焊工作,需要经常弯腰、下蹲,芳芳(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
务 所 提 供 , 更 多 信 息 可 关 注 义 贤 新 浪 博 客 :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觉得可能对胎儿不利。于是,怀孕
4个月后,芳芳向领导提出了调换工作的要求,但领导以电焊工作人少任务重
为理由不同意调换。她丈夫听后非常生气,担心要是流了产怎么办。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能安排女工

在 怀 孕 期 间 从 事 怀 孕 禁 忌 的 劳 动 。 芳 芳 从 事 的 工 作 经 (51HRlaw   网 站
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常需要弯腰下蹲,而
根据劳动部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明确规定,工作中经常需要
弯腰下蹲就属于孕期禁忌劳动之一,所以芳芳提出的调换工作的要求是合理
的,领导不同意调是换违反法律规定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

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上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
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 (更多咨询拨打,
400-008-5151)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对

已婚待孕女职工应当避免安排

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
作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
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

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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